不满意
黄卓:
您好,按照《信访条例》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将您的来信转交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办理,所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职责,由分管所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和政策咨询,并对反映的三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对回复如下:
问题一 :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未能在此期限内申请仲裁,即是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
问题二 :
情报所已于前期的信访答复中予以详细回复。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之前,您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从其主观行为上亦认可了这一基本事实(此后不再至单位上班、领取离岗待退工资等)。2004年您未填写上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 并不意味着您不再具有离岗待退身份。
问题三 :
在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之前,您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领取离岗待退工资并不再上班,并未举证证明是被原科学器材站强迫内退。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仍接续原人员管理,不存在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
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按国家规定规范人员管理,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对您的每一次上访都细致回复、多次重复回复。情报所认为并无剥夺您劳动权利的情形,上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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